第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條 本團體按照會員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 社會公布。
第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終止程序
第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一條 本章程經2015年9月2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三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